不良征信记录保留5年

1月11日,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为了出台这份征信“新规”,央行可以说是下足了功夫,我们来看下出台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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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程上看:结合多方经验,通过多次调研。

自2016年开始,人民银行就开展了征信管理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成立专门起草工作组,先后到多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调研,了解征信业务开展的具体操作流程,借鉴参考国外征信业务的相关管理经验,广泛征求和听取相关部委、外部专家、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从内容上看:体现了三个特性。

一是信息采集的严谨性。

《办法》明确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征信机构应当与信息提供者明确各自在数据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同时还要与被采集对象解释清楚,征信数据运用范围、目的和带来的影响等。说白了就是从源头上控制征信机构采集信息的合法性,减少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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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信息管理的严格性。

《办法》针对征信机构采集用户信息后的管理过程提出了要求,比如:

1、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2、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3、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对于个人而言,影响关系最为密切的莫过于不良信息保护时限,以及提供免费查询的次数,那么在《办法》中也都有明确规定。假如我们出现贷款逾期,逾期记录在归还贷款之后5年内都会保留在征信报告中的,这一点大家要格外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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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信息安全保护的全面性。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课题,因此对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更高要求。同样,在《办法》中也提到:

征信机构应当制定涉及所有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同时应当严格限定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

其实在目前的征信管理中,银行等持牌机构是与人民银行系统对接的,有一整套严格管理的系统。但是一些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其实是没权限查询的,这时候要注意,提供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征信报告必须是本人打印出来的版本,而不是提供授权书让他们代查,这不仅不合规,也极易泄露个人隐私。

总结:2020年12月,央行正式批复了全国第二家个人征信牌照(朴道征信),将与人行征信、百行征信共同开展个人征信活动。而且今年初,鹏元征信又因违规查询个人征信信息被人行处以1917.55万元的巨额罚款。所以,未来个人征信的发展将更加多元化,管理也会更加规范,我们也更应该保护征信、爱护征信。#个人征信新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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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line278
    2021年02月28日 12:37:50
    我想问一下,欠信用卡的钱逾期又多还了产生溢账,算不良记录吗?